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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出台 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0-08-23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在总结了自1998年以来12年补贴培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培训补贴机制,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从补贴给培训机构改变为直接补贴给培训学员;同时,进一步优化了培训补贴政策,强化了补贴培训目录的导向作用。《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望提高广大劳动者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提升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长远来讲,也将有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补贴经费直接核拨给学员个人的新机制
在新机制下,培训补贴经费不再核拨给培训机构,而是直接补贴给学员个人。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时,按培训机构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支付培训费,培训后考核鉴定合格的,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划拨到学员个人的银行账户内。当然,对支付全额培训费有困难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人员这些弱势群体,特别是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暂行办法》没有“一刀切”,而是予以适当扶持,允许其先支付一部分培训费,培训后考核鉴定合格的,补贴经费按规定分别核拨给学员和培训机构。
 
进一步发挥补贴培训目录的导向作用,保障劳动者的自主权
尽管《暂行办法》调整了培训补贴机制,但由政府制定补贴培训目录的做法不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向社会公布。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项目的培训或鉴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3月1日,2010年补贴培训目录公布,将于5月1日与《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同样继续坚持的做法是由学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劳动者可在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自主选择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并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目前,本市以实行申报签约制度来确定每年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并对其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每年签约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达400余家,劳动者挑选的余地比较大。
 
优化培训补贴政策,让政策惠及面覆盖更多群体
在建立“自主择校、付费培训、补贴个人”新机制的同时,《暂行办法》对现行培训补贴政策也进行了适当调整,让更多群体得到培训补贴的好处:
 
一是对外省市户籍并且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以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外省市生源的学生给予“市民待遇”,他们参加培训或鉴定,可按本市在职从业人员和本市生源学生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是提高定向培训补贴标准。对按照企业岗位要求开展的非职业资格类的定向培训,补贴标准提高了25%以上。
 
三是在现有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单项鉴定费补贴,鼓励在校学生通过参加中级补贴项目的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是通过实施补贴,鼓励劳动者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方式,直接参加高级以上补贴项目的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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