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5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表彰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鼓励毕业生艰苦创业,面向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的对象为本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1.本科生市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人数的5%评定。
2.专科生市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人数的3%评定。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2.成绩优良,评奖时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市级优秀毕业生所学课程的平均绩点原则上不低于4.0,校级优秀毕业生所学课程的平均绩点原则上不低于3.5;
3.申请市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一、二等学习奖学金;
(2)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且至少获得过一次二等及以上学习奖学金;
(3)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4.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以下荣誉者:社会活动奖学金、三等及以上学习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5.能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积极志愿到农村、基层或者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者、服兵役复学者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四、各院系对评选工作要加强领导,根据院系具体情况制定各院系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严格掌握标准,广泛听取教师、学生意见,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经院系领导审核并公示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各学院名单后公示并报送学校领导批准,市级优秀毕业生材料还要上报市教委批准。
五、奖励办法:
1.市优秀毕业生由教委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2.校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3.市级优秀毕业生每名奖励200元。校级优秀毕业生每名奖励100元;
4.批准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考试不及格及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学校将报请上级部门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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