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同济大学关于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医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31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37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渡期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即2014年9月1日起,2011年秋季前入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非在职研究生(含港澳台大学生)),实行与2011年秋季及以后入校学生相同的医保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秋季前入校学生享受医保政策调整情况作如下说明:

  • 个人缴费

         2011年秋季前入校学生,自2015年起实行医保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5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90.00元/年/人。我校财务处代扣款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与11月19日。

  •  住院医疗待遇

         2011年秋季前入校的大学生,自2014年11月1日起办理入院手续的,与2011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大学生一致,统一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2011年秋季以后入校学生专用)。目前具体标准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三、  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2011年秋季前入校大学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普通门急诊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目前具体为:校内(校医院)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学生个人自负10%;校外门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用:自费起付线为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院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院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院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校外门急诊就医报销,需先登录“同济大学师生医疗服务系统”(http://yiliao.tongji.edu.cn),采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进入“学生报销”的“填报发票”目录,需报销的发票填报提交完成后,学生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办理报销审核手续。

  •  门诊大病待遇

        参保大学生门诊大病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延长至2015年8月31日。

        望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确保2011年秋季前入校学生对新医保政策的了解,保证我校大学生医保政策顺利执行。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

     2014年10月27日

Copyright© 2011-2015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电话:021-65981041 传真:65981041

搜索
您想要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