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济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05.4.14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教[2009]15号)
3、《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财教[2013]236号)
上述内容详见同济大学校园网学生处主页规章制度栏目,请学生自行浏览。(贷款额度:本专科生≤8000元/年*人,研究生≤12000元/年*人)
每学年9月份开学二周后,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导完成,申请人需事先准备:(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本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1份;(3)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复印件1份。其余申请材料(含合同书、申请表、贷款凭证等)由中国银行提供,所有材料由学院老师统一指导填写并上交。
本校采用一次申请分期发放形式,因此学生在校期间申请手续只需办理一次即可(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开学初中国银行会自动放款至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查明学生缴费情况后会将多余款项划入学生本人中国银行卡内)。
每学年5月份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本学年应届毕业生填写还款协议书并上交。
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支付,毕业后次月(一般为当年7月)起自行支付利息。毕业后二年内可选择只还利息,不还本金,但二年后必须按月同时偿还本息,所有贷款本息必须于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否则视为违约。
学生毕业时如继续更高层次学习,可办理贷款展期至下一阶段学习结束,展期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支付。
同时因休学、转专业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毕业的同学也可办理贷款展期至正常毕业时间,期间利息也由财政支付。
凡本校毕业生毕业后去中西部地区基层就业的(一般要求工作地点在乡镇,合同就业时间3年或以上),均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时间为毕业当年的6月和12月(后者适用于二次就业分配的同学),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材料交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注意:贷款学生需自行支付自毕业次月(即7月)起至教育部划拨第一次代偿金到达前所发生的利息)
凡本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其入伍前已发生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8000元/年*人,研究生≤12000元/年*人)由国家补偿或代偿,退伍后复学所需学费由国家全额资助(期间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此项工作由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会同校武装部在学生应征入伍时或退伍复学时组织相关同学完成申请工作。
由于生源地贷款采用一年一申请办法,因此手续比较繁琐,特别不适用于本校在嘉定校区就读的同学(二年级以后可能需往返嘉定校区和校本部之间好几次才能办理完成),所以一般不建议学生申请。
已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的同学,因需学校录入回执单合同才能生效,所以学生可直接放弃,选择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此举无任何不良后果,唯请当事人与当地开发银行告知一下即可。
如同学坚持选择申请生源地贷款,学校可以为其办理,请本人于开学后二周内直接来助学贷款办公室办理,但此后不得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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