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专业委员会、学院(部、系、所):
根据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我校开展2010年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聘任工作中的导师岗位任职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审核审批程序等按照《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所辖学科的实际情况,可提高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原则
有利于我校的总体发展,有利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学科建设的需要。兼职博士生导师不是一般的委托评定、资格认定和荣誉授予。严格控制,保证质量。
二、岗位任职条件
1.我校人事处聘任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且在聘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
2.参照我校《关于2010年下半年继续开展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在职教师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任职条件。
3.具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对所招收的博士生进行指导,并能保证培养质量,培养经费落实。
三、审核程序和有关规定
1.相关学科专业委员会提出聘任建议,填写《同济大学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会议形式、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拟聘者进行表决,不采用通讯投票和委托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超过委员会全体人员数的2/3(含2/3),会议方为有效,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定后,其材料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拟聘者进行表决,不采用通讯投票和委托投票的方式。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审批通过的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5.聘任期为三年。
四、时间安排
1.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材料核实和投票表决等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的拟聘名单及相应的《同济大学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一式二份)和证明材料(复印件)于2010年10月10日前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瑞安楼516室;电话:65982682。
附件:一、同济大学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年九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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