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专业委员会、学院(部、系、所):
根据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我校2010年下半年继续开展博士生指导教师和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增列工作中的导师岗位任职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审核审批程序等按照《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所辖学科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学科发展、有利于高水平学术队伍建设出发,可提高导师岗位任职资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教师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教师资格。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研究员。
3.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有两届以上博士生毕业的国家重点学科或上海市重点学科,并是学校批准的可由部分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
4.原则上全程指导过1届以上(含1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且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5.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1954年3月1日以后出生。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66年3月1日以后出生。
6.应具备一定的科研业绩,见附件一。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应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基金项目。
二、担任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本学科领域内实践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的主任医师、教授或相当职称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1954年3月1日以后出生;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原则上临床工作不少于15年,且目前还在临床工作。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全程指导过职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研究生质量良好,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或全程培养过获得中级职称、工作出色的医师(检验师)等。
(三)具备一定的科研业绩:
1.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5篇以上(含5篇)论文,其中SCI收录1篇和中华级核心期刊2篇或SCI收录2篇,其余的应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论文。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本人每本撰写字数20万字以上的相当于1篇SCI收录论文。
2.三年内,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费累计10万元以上。
3.三年内,作为主要研究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排名次序不限,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前1位);或排名第一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或获得过同济大学校科技处认定的相当等级的其它奖项;或在二级(省部级)以上专业委员会(或学会)担任委员(或理事)及以上职务者。
三、审核审批程序
(一)在学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具备招生条件的二级学科点(或没有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点上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
(二)在国家、上海市重点学科增列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1.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3个一级学科下所有二级学科(包括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
2. 15个二级学科:基础数学、凝聚态物理、海洋地质、固体力学、工程力学、机械设计及理论、车辆工程、材料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地质工程、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环境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外国哲学、内科学。
(三)符合条件的教师,自愿申请,须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同济大学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三)(一式两份),向申报学科所在的学科专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
(四)学科专业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需要委托校外专家评审,由学科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有关要求如下:
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核实。
2.可举行申请人答辩。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表决,不采用通讯投票和委托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超过委员会全体委员数的2/3(含2/3),会议方为有效,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定,其申请材料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我校引进人才申请博导资格认定者须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引进人才用表)》(附件四)(一式两份),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交至校人才引进办公室。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对申请者的博导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议。通过者的材料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签名后,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者和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通过的引进人才进行表决,不采用通讯投票和委托投票的方式。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审批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九)审批通过的副高职称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招收博士生不超过一名。
(十)同期开展调入我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申请者须填写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审核审批程序同上。
四、时间安排
(一)在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中,个人申请、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委托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等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二)校人才引进办公室将引进人才申请者的《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引进人才用表)》(附件四)(一式两份)于2010年10月10日前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2010年10月10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相应的《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同济大学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三)(一式两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附件五)(一式一份)、《医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增列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附件六)(一式一份)等,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办会室地址:瑞安楼516室;联系电话:65982682。
附件:一、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科研业绩指标(2010年)
二、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三、同济大学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四、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引进人才用表)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
六、医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增列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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