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通知

关于2010年下半年继续开展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5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专业委员会、学院(部、系、所):

     根据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2010年下半年继续开展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增列工作中的导师岗位任职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审核审批程序等按照《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所辖学科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学科发展、有利于高水平学术队伍建设出发,可提高导师岗位任职资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教师申请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教师资格,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
    2.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或以上职称申请人,一般应是2014年3月31日以后退休者。
    3.我校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上海市重点学科、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需要高水平并具有实践经历的教师进行培养的学科点,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增列部分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为硕士生指导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1年3月1日以后出生)。
    讲师申请者应具有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本学科领域的被检索论文,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4.开设过本科或研究生课程。
    5.应具有一定的科研业绩,见附件一。
三、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审批程序
   (一)在学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具备招生条件的二级学科点(或没有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上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
   (二)符合条件的教师,自愿申请,须填写《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向申报学科所在的学科专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
   (三)学科专业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需要委托校外专家评审,由学科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有关要求如下:
    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核实。
    2.可举行申请人答辩。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表决,不采用通讯投票和委托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超过委员会全体人员数的2/3(含2/3),会议方为有效,经委员会全体人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五)我校引进人才申请硕导资格认定者须填写《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三)(一式两份),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交至校人才引进办公室。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对申请者的硕导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议。通过者的材料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签名后,于2010年10月10日前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审查备案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审批通过的讲师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每年招收硕士生不超过一名。
   (八)同期开展调入我校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申请者须填写《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审批程序同上。
四、时间安排
   (一)在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中,个人申请、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委托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等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二)2010年10月10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批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相应的《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附件四)(一式一份)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位办地址:瑞安楼516室;联系电话:65982682。

附件:一、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科研业绩指标(2010年) 
            二、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三、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引进人才用表)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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